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坚持目标导向、系统部署、集中资源、协同创新,重点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公益性共性技术、前沿引领和颠覆性技术、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及应用基础研究,推动事关国家安全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发重大创新产品,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培养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为加快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下设课题,根据需要可实行滚动支持。注重与国家科技计划对接,为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培育后备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承担实施项目,优先支持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省“一室一中心”等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承担实施项目。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有机衔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重大专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省科技厅是专项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科技重大专项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编制省科技重大专项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方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批准项目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负责科技报告管理,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七)负责科研诚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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