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更好推动我县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安庆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宜财农〔2021〕9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岳西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西县财政局 岳西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 5月19日
岳西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我县秸秆综合利用,根据《安庆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宜财农〔2021〕9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岳西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秸秆奖补资金)是省、市、县财政安排并用于支持我县水稻、小麦、玉米、油菜、甘薯、桑、茭白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岳西县秸秆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绩效结果导向、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岳西县秸秆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筹集管理本级秸秆奖补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建议,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参与制定本县项目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参与制定岳西县秸秆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根据省、市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组织奖补项目申报及奖补对象资格条件核实,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审核制度、奖补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制定项目管理流程,强化项目执行管理;做好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
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期限为2020-2022年。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秸秆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第六条
秸秆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综合利用示范点、秸秆产业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博览会签约项目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博览会补贴。
第七条
秸秆机械化还田、离田等其他支出,由县政府根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八条
秸秆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兴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办公设备;
(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三)人员经费、办公经费;
(四)其他与秸秆综合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秸秆奖补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贴息等支持方式,采取后补助方式。具体奖补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市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奖补资金实行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于秸秆标准化收储点(中心)项目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对于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市财政承担4%、县级承担16%。其他奖补资金由县级承担。进一步压实县级责任,增强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提高监管的便利性, 有效形成政策合力。县财政先拨付属于本级承担部分,省、市财政补助资金据实清算。
第十一条
秸秆奖补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秸秆奖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按照《安庆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宜财农〔2021〕90号)及市级年度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主体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市级年度实施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及时编制本县内实施方案,明确本地的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程序等。
第十四条
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财政部门在部门网站公开奖补资金分配情况,农业农村部门在部门网站公开奖补政策及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安排结果等,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乡镇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秸秆奖补资金结余的,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对秸秆奖补资金申报、拨付、监督、管理实行全流程控制,坚决堵塞监管漏洞。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补贴项目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并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乡镇财政所(分局)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秸秆奖补资金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秸秆奖补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秸秆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列入秸秆综合利用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县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 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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